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荣誉

观护工作前延,及时挽救未成年人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日前,在金山区某企业内的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在检察官的注视下,被金山区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涉罪未成年人王某郑重在观护承诺书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并向在场的人员鞠躬致谢。

王某未满18周岁,因盗窃一辆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提请金山区院批准逮捕时,检察官发现,王某盗窃数额较小,悔罪认罪,并非必须逮捕。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检察官决定不予逮捕,但由于王某系外地人口,在本区并无亲属和固定住处,也无力缴纳保证金,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何安置王某是个难题。

为更好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金山区院决定向前延伸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适用范围,改变以往观护基地一般适用不起诉案件的情况,联系了张堰镇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责任人员,由基地的责任人担任担保人,主动为王某创造了取保候审条件,将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提前到审查批捕阶段。

金山区院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会同公安人员将从看守所释放的袁某带至观护基地。该基地的责任人当场签署了取保候审保证书,并现场安排了宿舍、带教事宜等。王某也在观护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连连致谢。

据悉,通过此次观护工作的前延,既对王某改变了羁押措施,又让王某自食其力,在观护基地学习工作 ,接受思想改造,为其创造一个教育挽救的环境。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