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荣誉

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体系建构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一、相关理论阐释

社会管理指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等社会规范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不同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和活动,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和社会自身的管理。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1、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2、培育和健全社会组织;3、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4、回应社会诉求;5、化解社会矛盾;6、促进社会公正;7、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8、应对社会风险;9、维护与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10、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等。

创新社会管理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在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构建相应的系统机制给予以支撑。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发启动该系统的机会或契机,通过建立、组织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系统,形成、改进或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机制或制度,这又为下一轮社会管理创新系统的启动准确了条件。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管理是统一系统的两个侧面。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既有社会管理,同时又是既有社会管理充实完善的动力;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确保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有机结合,助推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

二、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各级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岗位,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2004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因此,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服务大局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2、由我国的阶段性特征所决定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体制深刻变化,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一系列全新的阶段性特征,表现在社会管理上,主要就是: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政法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统筹兼顾解决各种矛盾、满足各方诉求的难度越来越大,不断显示出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公平正义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同时社会公众对司法有着更多更高的期待和要求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履行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法定职责,已不足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已不足以满足人民的期待与要求,已不足以服务好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法律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回应,这是回应型法的应然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也应当主动作出回应,适当拓展和延伸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期待和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3、参与社会管理是检察权属性的应有之义

从检察权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权架构与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发展,检察权作为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不再是通过个案的处理维护利益的平衡,而是逐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检察制度将检察权认定为一种行政权,赋予其社会管理职能;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检察制度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肯定了其社会管理职能。认真分析社会管理的任务,不难发现社会管理任务与检察机关职能休戚相关。一方面,一些社会管理任务与检察职能直接相关,检察机关负有直接的建设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是完成这些社会管理任务的主力军。如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因此促进社会公正的社会管理目标与检察职能直接相关;又如通过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惩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而惩治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与检察职能直接相关等。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管理任务与检察职能间接相关,通过适度延伸检察职能,可以服务与促进社会管理,检察机关是完成这些社会管理任务的重要参与者。如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有关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

4、体现了回应型司法的特征

近年来,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缺乏法治的精神,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仰,推行法律职业化,培养法治意识,以求达到真正的规则之治,我们进行的法治改革基本上以法律自治为目标的。然而,这种过于重视形式主义的理念与人民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矛盾越来越深,进而出现了大量的申诉、上访等案件,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回应性司法的实质就是不拘泥于法律的形式主义和仪式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探究法律精神所蕴含的社会公认准则,强调法律对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回应,实现规则成为调整社会关系更能动的工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机关就应当实现从自治型司法到回应型司法的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呼唤,是时代的要求,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现了回应型司法的特征。按照回应性司法的要求,检察机关不但要关注个案的处理和当事人的个体权利,还要关注个案背后的体制性因素和社会意义;检察机关不但要追求个案的实体和程序正义,更要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而且要深入探究犯罪背后的社会原因,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丰富和发展检察权的需要

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不限于诉讼监督,尤其不应当只限于刑事诉讼,否则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不相称。然而,由于《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具体法律规定上的问题,也由于检察机关人才缺乏、社会环境不具备等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囿于诉讼监督,且主要是刑事诉讼监督。由于封建流毒尚未完全消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怠于行使权力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普遍存在,公平正义亟待实现,社会公众和诸多学者主张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加强对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丰富和发展检察权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可以成为丰富和发展检察权的重要契机和载体:比如结合检察办案,针对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以检察建议形式提出治理对策,完善落实检察建议反馈、跟踪回访等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等作用,取得社会对检察建议的广泛认同,就可能修改相关法律,使检察建议权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又比如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等公共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受害者不便或不能起诉,公共利益亟待保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探索实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当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充分发挥的时候,就可能修改相关法律,使民事公益诉讼权和行政公益诉讼权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

三、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针和原则解读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根据这个指导方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自觉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党委的认同和支持;政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准确定位,防止越位和错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助和支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同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走群众路线,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立足本职、推进法治;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

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就是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就是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治安、文明执法、反对腐败等突出问题,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坚持立足本职、推进法治,就是要坚定不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就是以依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超越检察职权,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就是围绕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立足职能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从源头堵塞漏洞、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就是适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认真总结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六项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指明了政治方向,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应当融入社会管理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指明了目的,强调了应当坚持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好、实现好与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足本职、推进法治”指明了任务,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指明了限度,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恪守法治精神,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和检察职权;“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指明了方法,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从源头入手,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指明了着力点,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以锐意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地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四、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体系建构

(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定位

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直接从事社会管理,而是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适度延伸法定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直接从事社会管理的责任,检察机关不能越趄代疱。按照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是法律监督职责,而不是其他职责。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没有进行社会管理的依据和手段,如果检察机关直接从事社会管理,不仅会遭到合法性的质疑,而且必然举步维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面毫无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适度延伸法定职能来促进社会管理,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治安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从事治安管理,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批捕、公诉等法定职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舞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可以起到促进治安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又如拆迁管理是政府的职责,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从事拆迁管理,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法定职责,办理相关案件,并适度延伸法定职责,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有关拆迁管理的问题,提出完善拆迁管理的检察建议,可以起到促进拆迁管理和维护拆迁秩序的作用。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区分

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应当有所区分,在有些方面,检察机关不是“仅仅参与”, 而是发挥主体作用,如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检察机关是主力军,应当充分履行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公诉等法定职能,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人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在另一些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参与,发挥补充或辅助作用,如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上,检察机关并无法定职责,也不能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适度延伸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

明确以上区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是明确了着力点。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将着力点放在检察机关能发挥主体作用的社会管理工作(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等),在工作部署、资源配置等方面加以重点倾斜,予以优先保障,不搞“眉毛胡子一把抓”。其次是有助于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对检察机关发挥主体作用的社会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履行的是法定职责,应当按法律规定充分履行职责;而对于对检察机关发挥补充或辅助作用的社会管理工作,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应当把握好延伸的分寸,切实做到适度延伸。

(三)各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筹划

由于职责上的差异,各个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和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应当分部门进行构建,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合各个部门的实际。下面结合本院实际,就各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一个简要的筹划。

1、刑事检察部门

刑事检察部门主要包括公诉、侦查监督、未成年人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是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力军。刑事检察部门主要通过依法充分履行批准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法定职责,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实现社会公正,同时通过适度延伸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工作制度,优化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刑事检察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着力点主要有六个方面:

1)依法严惩严重犯罪。依法严惩严重犯罪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安全感的现实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严惩严重犯罪不动摇。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严惩严重犯罪上需要注意二个问题,避免“剑走偏锋”:一是既要严惩严重犯罪,也要依法惩治严重犯罪,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二是既要开展必要的专项整治活动,又要避免过分依赖运动式执法,努力形成完善严惩严重犯罪的长效机制。严惩严重犯罪本身不是目的,通过严惩严重犯罪预防犯罪才是目的,因此检察机关要在预防犯罪上下功夫:在办案过程中加强教育与感化,使犯罪分子真诚悔罪,不想再犯;加强法制宣传,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不敢实施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堵塞漏洞,构筑防火墙,使犯罪分子不能实施犯罪。

2)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小打击面和减少对立面,对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大有裨益,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地对轻微犯罪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对轻微犯罪充分运用不批捕、不起诉,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和刑期事和解的办案机制,依法从宽处理,但要规范运用不批捕、不起诉权力和刑事和解机制,严格遵循法律、高检院、市检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保证不批捕、不起诉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刑事和解机制的规范运行。

3)完善羁押审查机制。羁押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完善羁押审查机制,逐步降低羁押率。现行的审查批捕模式应当转型发展为司法审查模式,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亦使得批捕权由封闭式运行转向公开性、外部性、司法性运行。鉴于批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探索司法审查模式可以选取某一类案件进行,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现行逮捕审查主要审查逮捕的证据条件,“有罪即捕”的现象比较严重,应当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强化对逮捕权的约束。努力探索建立非羁押措施的社会监护管控体系,为减少羁押创造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应当对逮捕后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应当前瞻性地理性思考,逐步形成完善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4)强化诉讼监督。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尤其要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当前滥用刑事拘留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应当强化对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效约束拘留权的机制。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取证,尤其引导公安机关对一类案件特别是轻微案件、民转刑案件处理中对政策的把握和价值取向,通过引导侦查强化诉讼监督。看守所执法管理是社会十分关注焦点,应当努力推进“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同步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对其他司法机关的监督,也要注重自身监督,不断完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移制度和同步审查机制。

5)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利于防止“以罚代刑”,实现社会公正;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与改进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不断完善“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在案件咨询、案情通报、问题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落实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全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探索实行双向移送,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形,坚决立案侦查或以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形成有效压力机制。

6)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运用先进执法理念和专业化的执法方式,不断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羁押率和起诉率,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进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建设,加强中职技校等特定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推进“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 “设立专职辩护人制度,构建审查逮捕阶段三方参与的司法审查模式”、“建立、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等创新工作。

7)切实推动涉检矛盾纠纷的化解。以“案结、事了、人和”为执法办案的最终目标,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的过程。讲究办案的方法,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健全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重大敏感案件和重大涉检舆情的分析研判,将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合力化解矛盾。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化新的矛盾。

8)深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服刑人员出监所评估、衔接管理、安置帮教等工作,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积极参与本市监外执行工作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对监外刑罚执行与监管矫正情况的动态监督,有效落实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就业安置联动机制,落实多元的安置帮教衔接措施。

2、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主要包括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预防科等部门,是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力军。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在于查办与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

1)坚决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查办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结合查办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重点查办社会管理领域的失职渎职犯罪。二是积极查办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工作。先行组织理论探讨,注意收集相关判例,准确把握两高文件规定;加强与上级院、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努力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广泛收集有关国家出资企业资料信息,认真研判相关信息,明确查办的方向和重点。三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探索由被动接受举报转型发展为主动出击,用情报信息引导侦查。建立线索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重点抓好各类情报信息的整合和研判;建立重点项目类情报信息采集机制,广泛收集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政府投资工程情况、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动拆迁情况信息等情况信息;建立行贿人档案资料库,多次录入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2)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惩防并举,不断加强预防工作,综合运用预防咨询、预防检察建议等措施,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着力推进岗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重点推进 “招商引资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工作,体现服务大局的姿态,为预防招商引资环节的职务犯罪提供专业服务。

3)职务犯罪综合报告。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确保查案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在参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事故调查综合报告和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综合报告送区领导及相关部门,协助完善社会管理。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事故调查综合报告与职务犯罪综合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年初前瞻地思考,平时注重收集资料,确保综合报告的质量。

3、其他部门

主要包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社区检察部门等,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1)加强和完善控告申诉工作。加强和完善控告申诉工作,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探索建立公检法司控告申诉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维稳合力,增强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实效。在坚持每周下乡巡访的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访巡访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访巡访、院领导下基层“论案说法”、建立控告申诉部门与社会检察部门专人互通信息机制等。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处理涉检信访等发现各办案环节在执法理念、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检信访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和完善社区检察工作。加强和完善社会检察有利于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社区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努力构筑法律监督、联系群众、服务社区和法制宣传的工作平台,强化工作实效。注重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合监督的制度建设,确保监督工作的长效。注重社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和信息互通,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法制教育,推进“平安社区”创建工作。注重社区矫正监督配合机制建设,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联系,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注重与内设职能部门互动机制建设,涉及信访维稳、民行案件申诉、举报宣传等职责,与内设部门相互交叉和重叠,要加强沟通,对外形成统一意见,杜绝“各自为块”的现象。探索在村(居)委会建立检察室联系点,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触角。

3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应当牢牢把握抗诉这个中心,通过推行民行申诉案件合议会诊制度、深化民行案件法律文书改革等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触角,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积极开展专项领域督促起诉创新工作。对一类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促进社会管理的视角,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重点推进“检法联合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司法建议”创新工作。

4)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检察建议在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对问题突出的个案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一类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对策建议。完善检察建议年度报告制度,平时注意积累,提高报告质量,放大检察建议的效果。探索建立与区级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的实效。严格遵循高检院、市院和本院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化水平。

5)探索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不断创新检察宣传模式,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深化检察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检察工作的影响;丰富和完善多层级、立体化的网络宣传工作体系,发挥检察信息网络正面宣传和引导的功能。健全涉检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应对引导机制,充分运用检察微博等新手段,加强检民联系、多方收集民意、应对网络舆情、促进检务公开。
wives who cheat why husband cheat on their wife wives who cheat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