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及公诉人如何应对证人出庭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5年07月11日
公诉部门及公诉人如何应对证人出庭
(一)公诉部门的应对
1.转变观念,积极应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改革的趋势,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公诉部门应当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证人出庭对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探索研究相应的工作机制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当然,也不能为了司法公正,而鼓励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因为这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最终也会使实现司法公正变成纸上谈兵。
2.提高公诉人应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能力。(1)对公诉人开展专项培训工作。结合实践中证人出庭情况的现状,可首先对公诉部门的主任检察官、优秀公诉人或者资深公诉人开展专项培训,首先确保培训的效率和效果,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扩大到所有公诉干警。(2)通过观摩考核庭、示范庭,开展经验交流会、讨论会等形式,提高公诉干警应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技巧。可以利用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优秀公诉人或者资深检察官的考核庭、示范庭,选择证人出庭作证的典型案例,组织公诉干警现场观摩庭审过程。还可以经常性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讨论会,提高公诉人应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技巧。
3.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机制。为了更好的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跳找,公诉部门应当结合实践经验,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机制。(1)证人出庭作证的评估报告机制。公诉部门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后,承办人要对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概率、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并在审查报告中注明理由和依据;在实践中遇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案子,承办人应当及时向主任检察官汇报案情及拟出庭证人基本情况,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做出预估,对于证人证言可能致使被告人无罪、改变罪名的案件,必须针对法庭上询问证人、交叉询问等相关问题进行预测并做好应对预案,连同质证提纲、公诉意见,经主任检察官审批。(2)证人作证补助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司法机关的补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进一步落实了刑诉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公诉部门承办人需要联系证人调查取证的机会将增多,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相应的证人作证补助机制,保证证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获得证人配合,保障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3)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联系机制。证人出庭作证必然引起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不确定性的增强,案件风险也随之加大,这种办案风险的压力必然会体现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上,从而造成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关系的紧张。检察院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中间的环节,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对接、协调尤为重要。建议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交流,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公、检、法之间的沟通配合。
(二)公诉人的应对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对。为降低证人出庭给带来的办案风险,公诉部门接到案件后,承办人要对证人出庭的概率和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可根据案件性质、类型及证人证言在案件定性量刑方面作用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风险等级,然后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1)低风险类案件。对于客观证据充分、被告人也认罪的案件属于低风险案件,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2)中等风险类案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主从犯、自首、立功、犯罪既遂、未遂等量刑情节认定有异议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可能不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但是可能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产生影响。此类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率也比较大,但相对来说案件风险性较小。(3)高风险类案件。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对一”证言的案件、辩护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的案件,这类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率比较高。
对于证人出庭概率较高,办案风险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格外慎重。首先要围绕证据的基本属性重点审查证人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确保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要全面审查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这些证据能否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有没有客观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补强。再次,对于关键证人的询问笔录公诉人要联系侦查人员了解取证的过程,必要时要与该证人取得联系,了解证人在侦查阶段作证的过程,掌握证人对出庭作证的心态、应对能力等情况,为证人出庭作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出庭支持公诉阶段的应对。(1)充分做好证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工作。公诉人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根据法院提供的出庭证人名单,要提前和相关的证人取得联系。一方面确认证人是否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及是否能够及时出庭;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掌握证人的心态及其应对庭审的能力。必要时,就辩护方对证言的意见或者辩护方可能对证人发难的环节,提前与证人做好沟通,让证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公诉人在开庭前要根据出庭证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法庭庭审提纲,对询问证人、质证等环节尽快能做到详细全面。(2)证人在法庭上翻证的应对。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改变证词,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改变庭前证词的原因,并要求证人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如果证人能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进一步判断其证言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证言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其庭前证言则能够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建议法庭不予采纳其当庭证言。(3)在法庭上辩护人向证人发难的应对。如果辩护人在法庭上向证人发问时,具有明显的诱导、威胁或者有损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反对,建议法官予以制止,并及时提醒证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上海金山区检察院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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