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检察院积极探索和规范不起诉宣告程序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3年01月30日
日前,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首创的法律监督宣告室,检察官庄严地向一名未成年人蒋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 17岁的蒋某来沪不久便心生贪念,伙同他人至金山工业区某职工宿舍内,趁屋内无人之际,窃得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该案于2012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批捕后,检察官发现,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公安机关也已追缴到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但未成年人蒋某父母均在外地,在沪亦无亲属,属于“三无”未成年人,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及取保候审条件。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金山检察院未检科积极创造条件,在短暂的批捕期间内,争得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金山区工作站和张堰观护基地同意,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其保证人,为其落实了取保候审条件,对其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协同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金山区工作站和张堰观护基地组建帮教小组,对蒋某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观护帮教。在对其观护帮教期间,检察官加强与帮教小组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蒋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通过法制教育提升其遵纪守法意识,并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参加社工安排的集体活动,在加强对其管控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化的矫治。根据帮教小组的反馈,蒋某在观护帮教期间能够认真遵守观护帮教协议的规定,反思自己的错误,工作认真、生活规律。其保证人、社工对其综合评价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金山检察院遂决定将其观护帮教期间缩短一个月,并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宣布仪式上,检察官、社工、保证人、律师、侦查人员分别对蒋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希望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读书,审慎交友,吸取此次教训。未成年人蒋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有深深的悔意,并向检察官表示回去以后一定会重返校园好好读书,不让大家失望。 金山检察院积极探索和规范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告程序,以“法律监督宣告室”为依托,提高不起诉宣告程序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并邀请对蒋某进行观护帮教的社工、担任保证人的张堰观护基地工作人员、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不起诉宣告,对蒋某进行教育、训诫,促使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增强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