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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首次试点对一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2年09月06日
 

某,你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院决定对你进行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在此期间你应当遵守相关考察规定,并由考察小组对你进行监督考察。如果你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能认真遵守考察规定,那么在考验期满后,将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你在考验期内违反考察规定,那么我们将会对你作出起诉决定,希望你珍惜机会,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95日下午,在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爱心会议室里,在该区专业社工张雪婷、帮教志愿者谢菊凤,未成年人陈某的父亲到场的情况下,未检干警庄严地向一未成年人陈某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决定书。这是该院首次探索推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个案试点,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积极作准备。

17岁的未成年人陈某在松江一家公司打工,因交友不慎,于今年4月至5月连续三次跟随多名成年人窜至松江某居民区,采用自带钥匙打开电门锁等方法,窃走停放在小区内居民的电动自行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该案于今年731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未成年人陈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在金山打工的陈某的父亲主动退赔了所有赃款,并承诺以后将儿子带到他自己工作的厂家工作,加强监护、监督和教育。检察官据此认为,陈某有监护帮教的有利条件,遂慎重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了使未成年人陈某彻底悔悟,改过自省,该院请来了金山区专业社工张雪婷、帮教志愿者谢菊凤协助对其实施观护帮教,使未成年人陈某多方面接受教育,尽快获得新生。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上,在场的检察官、专业社工、帮教志愿者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还一起签订了帮教考察协议书,共同落实对未成年人陈某的观护帮教。专业社工张雪婷、帮教志愿者谢菊凤表示,在陈某6个月的考察期内,将与陈某保持密切联系,除了要求陈某定期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掌握其思想动态外,还将协助检察院安排陈某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和青少年群体活动,让其在参与社会工作中洗涤、净化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尽早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未成年人陈某的父亲也向检察官表示“我一定好好管教他,不让他再犯法犯错了。”未成年人陈某也激动地向检察官表示“通过这件事情,我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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