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首次试点对一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2年09月06日
“陈某,你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基本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院决定对你进行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在此期间你应当遵守相关考察规定,并由考察小组对你进行监督考察。如果你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能认真遵守考察规定,那么在考验期满后,将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你在考验期内违反考察规定,那么我们将会对你作出起诉决定,希望你珍惜机会,好好反省自己的行为。。。。。。” 17岁的未成年人陈某在松江一家公司打工,因交友不慎,于今年4月至5月连续三次跟随多名成年人窜至松江某居民区,采用自带钥匙打开电门锁等方法,窃走停放在小区内居民的电动自行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该案于今年7月31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未成年人陈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在金山打工的陈某的父亲主动退赔了所有赃款,并承诺以后将儿子带到他自己工作的厂家工作,加强监护、监督和教育。检察官据此认为,陈某有监护帮教的有利条件,遂慎重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了使未成年人陈某彻底悔悟,改过自省,该院请来了金山区专业社工张雪婷、帮教志愿者谢菊凤协助对其实施观护帮教,使未成年人陈某多方面接受教育,尽快获得新生。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上,在场的检察官、专业社工、帮教志愿者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还一起签订了帮教考察协议书,共同落实对未成年人陈某的观护帮教。专业社工张雪婷、帮教志愿者谢菊凤表示,在陈某6个月的考察期内,将与陈某保持密切联系,除了要求陈某定期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掌握其思想动态外,还将协助检察院安排陈某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和青少年群体活动,让其在参与社会工作中洗涤、净化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尽早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未成年人陈某的父亲也向检察官表示“我一定好好管教他,不让他再犯法犯错了。”未成年人陈某也激动地向检察官表示“通过这件事情,我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