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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竟成手机“大盗”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本该是学堂内的花季少年,却因“贪欲”走入歧途,少年徐某某数次在校园内伺机盗窃他人手机并转卖以牟利,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我刚才在教室里上课,但是一转眼手机就不见了,被人偷了。”2019年3月11日,警方接到被害人江某某报案称,自己的手机在校园内被人盗走。

在查看教室监控后,警方发现学生徐某某有盗窃手机的嫌疑,随后徐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学生宿舍楼及操场盗窃另外九部手机的事实。

“我平日是住校的,学校晚上宿舍是没有电源的,同学们会把手机放在枕头边或者放在桌子上用充电宝充电,宿舍的门一般也不会上锁。我每次都是等凌晨以后,偷偷溜进别人宿舍找充电的手机,因为充电时,充电宝的指示灯会亮,我就通过这个光源知道哪里有手机。”徐某某交代道。

  通过借充电宝指示灯寻找手机的方式,徐某某深夜进入他人宿舍内,成功盗取了8部手机,并将所盗得的手机通过网络平台转卖以牟取钱财。

2018年12月,徐某某在上体育课时,偶然发现有同学将手机放置在操场的看台边。“贪欲”作祟之下,徐某某便趁周围人不注意,又盗取了一部手机。

几次成功得手,让徐某某更加肆无忌惮,2019年3月11日,徐某某又故技重施,趁无人注意盗走了被害人江某某的手机,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为早已被监控记录。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支持指控,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退缴在案的销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很容易不计后果,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徐某某就是受“贪欲”诱惑,加之其本身是非观念不强、守法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青少年应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而父母更应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注重法律教育,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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