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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同居男友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5年07月10日
 

盗窃同居男友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潘某和被害人吴某同居。20141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潘某独自一人在住处,趁男友吴某不在家期间,用家中的钥匙开启抽屉的锁,窃走现金20000元后逃逸,于2014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潘某和被害人吴某同居期间潘某使用化名秦菲,秦菲的生活费系吴某每月支付5001000元不等,吴某赚的钱由吴某本人负责管理。犯罪嫌疑人潘某趁吴某不在住处,用钥匙开启吴某放钱的抽屉锁,窃得20000元后即逃逸。犯罪嫌疑人潘某隐瞒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非近亲属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两人属同居关系,被害人吴某明知潘某有其放钱的抽屉钥匙而置之不顾,实际表明吴某愿意将抽屉内的财物委托给潘某保管,潘某趁人不备拿走了其代为保管的财物且逃跑,拒不退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与侵占罪,在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某些具体手法上可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仅指委托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必须是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盗窃罪客观行为表现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替代其保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明知或者知道可能由他人委托管理,对财物的委托管理持有默认态度。两罪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不同。盗窃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可,侵占罪对非法占有己有的认定,指行为人(委托人)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加以扣留,应退还而不退还的行为。认定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行为,主要指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主观上坚持不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并逃逸的情况下,公安人员侦破、抓获行为人之日,即为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的成立之日。

从本案事实看,正确定罪就要对行为侵犯的客体进行正确的认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潘某和被害人系同居关系,两人在经济上是独立分开的,但两人对财物的放置地方双方是明知的,两人均有钥匙可随时开启放置财物的抽屉锁,即双方对财物的保管是互相委托管理的,被害人也完全能意识到其财物他人随时可以动用,有不安全隐患存在,但被害人未明确表示其财物他人不能动用的意思表示,实际是默认了他人保管其财物的行为。潘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委托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嫌疑人潘某趁被害人不在之机,打开抽屉锁拿走财物的行为,实际上是将委托其保管的财物占有己有的行为表现。潘某拿到钱款后即逃逸,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符合拒不退还的条件。故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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