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绩

对正确实施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5年07月08日
 
 (一)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点

1.正确理解“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最后法院判决的最后宣告刑期,不是涉及罪名的最高或者最低刑期。笔者认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首先应当理解为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其次,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刑罚幅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准而设立的,因此,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七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具体把握其法定量刑档次原则上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特殊情况下“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罚”也可以考虑适用。

2.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界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与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都是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理念、公共利益理念等刑事政策的体现,都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以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在性质上又与相对不起诉有所区别。相对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是被不起诉人无罪;而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终止,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可见这两项制度是有显著区别的。相对不起诉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及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其最终是否被决定不起诉在考察期间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实践中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要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某些涉罪未成年人不公平,亦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根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不同性质,前者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起诉的放心程度方面一般不如后者。因此,在条件的把握上,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比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

3.进一步明确“有悔罪表现”

对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认定,主要应当立足于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行为人的主观认罪态度是在内心开始醒悟自己的错误后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如果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但没有任何具体的悔罪表现,说明他还没有最后决意真正悔罪,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判断他是否确实悔罪。在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以下表现来确认: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若干方面。

悔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应当增加规定“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比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悔改的;积极退出赃款、赃物;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二)切实做好附条件不起诉的案外工作

未检工作重点在基层,功夫在案外。首先,应当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未检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其次,要认真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风险评估,切实化解衍生矛盾。附条件不起诉前虽然检察机关听取了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但是随着案件程序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利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因素,可能会出现涉检信访。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人员由检察长、相关业务部门分管副检察长、人民监督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未检部门成立案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评估。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考察机制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使涉罪未成年人有一段时间停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考察、帮教,以督促其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从而更好地达到教育、感化、挽救之目的。因此,一定期限的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内容和环节。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有些内容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如何确定具体的帮教、矫治方案,如何进行具体的考察,检察机关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等如何配合,考察结果如何体现以及如何保证考察效果等问题,都需要在积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适时进行总结规范。

1.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帮教考察机制。在检察机关负责牵头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的基础上,吸纳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帮教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区活动中心等作为社团成员,为监督考察对象提供食宿及文化知识学习、法制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帮教条件。选择一些热心公益、有一定帮教能力的社工或志愿者作为观护帮教人员,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观护帮教组织的管理下,对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日常教育考察、帮教矫正,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和心理动向,并将情况即时反馈给检察官。同时,检察官应当定期听取未成年人的报告,及时了解考察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因此,建议在区级层面,由检察机关推动,争取区政法委的支持,联合街道、乡镇、妇联、团委、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共同制定制度的形式,在区一级建立未成年人考察帮教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组员。主要内容可以包括:1、针对在校学生,由学校老师、家长、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等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签订监督考察协议,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2、针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由人大、党委推动,街道、乡镇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劳动实践、思想改造的社区服务性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培训,或联系辖区内热衷公益事业的企业,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3、加强与志愿者协会、心理援助机构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为未成年人提供参加公益劳动、获取心理援助、重塑人生的机会。4、要明确监督考察成员单位的责任,如社区、帮教基地等部门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对未成年人禁止出入某些场合、禁止接触某类人员等所附条件的考察监督。

2.建立对监督考察人员的评判机制,有助于促进落实各方职责。为增强帮教考察的实效,一方面要明确监督考察单位、人员的职责,采取每月听取汇报、每季度专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帮教效果,另一方面,应在工作机制层面建立对监督考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评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应对监督考察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强化监督考察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负责。一旦发现监督考察人员有不履行监督考察职责等情况,未成年人考察帮教领导小组应对原监督考察人员实行严肃批评,并取消其监督考察资格,对于帮教效果显著的人,要积极学习经验并进行推广交流。

                                                                        作者系我院未检科干警

how women cheat women who cheat with married men meet to cheat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