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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模式构建的建议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5年07月05日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和方法。构建多元化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体系,是保障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取得实效的有力武器。    

1.督促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情况,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职,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在依职权受理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或者没有适格行政诉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宜采用督促履行职责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2.支持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支持起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保护当事人诉权、补强诉讼力量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公民、组织起诉,有效地缓解弱势群体怕起诉、起诉难的问题。应该很好发挥这一检察监督措施作用,在当事人申诉或者控告行政执法违法的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或怠于行使职权,且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应当支持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起行政公诉

虽然关于行政公诉的实践还不多,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相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实践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在行政机关未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诉,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程序

1.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为原则,以主动介入为例外。应当坚持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主动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的案件线索,在发挥检察职能的过程中监督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单纯地就“监督而监督”。

那么,是否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限定依职权受理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应当慎重斟酌。相较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检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中应表现的更为主动,因为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题中之义,因此,不应当限制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范围。

2.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审查程序,与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履行职责案件相似,但也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

1)审查的主体

结合行政诉讼实践,应当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级别。首先,结合即将推行的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涉及面广、阻力大,一般应由主任检察官承办,有利于调查取证的开展和案件办理。其次,从案件管辖的角度,应当提级审查。对同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审查。以区级检察机关为例,涉及同级局行行政执法行为的,应移送分院审查。

2)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对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对执法主体行为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实体进行审查。

需要强调的是,对行政执法实体进行审查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程序性权力的定位并不冲突。对行政执法实体进行审查,是为了确保检察监督的理由和依据充分,但是作为监督手段和措施不会涉及实体评判。

从程序方面考量,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经检查委员讨论决定,一是层层把关,确保检察监督的质量,二是增强检察监督效力。

3)审查结论

案件审查终结,区分不同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采用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行为合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做好答复释法工作。如果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且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

在依职权受理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或者没有适格行政诉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制发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纠正,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诉。

                                                                    作者系我院民检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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