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办案方式从设置专门场所公开宣告入手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鲜见公开宣告法律监督决定事项,其执法办案带有较为浓厚的神秘色彩。而根据现代司法的公开性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庭一样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某些法律监督事项结果的告知,有必要按照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进行。金山区检察院经过讨论研究,将这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尝试性地命名为“法律监督宣告室”。法律监督宣告室就是检察机关设置的用于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的场所,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之前的调查、听取意见、听证事宜也可以在此场所进行。它是像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样的司法工作场所,而非工作机构或办案组织,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司法化、法律监督程序规范化和恪守检察礼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主要类型 法律监督形式具有诸多类别,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亦可用于多种法律监督事项中,当然具体宣告程序设计亦应有所区分。 (1)不起诉决定的宣告。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不予以起诉进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宣告的同时进行送达,也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 (2)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又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以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应当在其内进行。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调查有关情况也可以在其内进行。 (3)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作了较之前更加细化和司法化的规定,设置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程序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这是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4)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有必要在其内进行宣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程序也有必要在其内进行。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同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化审查模式,也构成了一个类似于控辩审的三方结构。这种方式为办案机关(部门)和在押犯方尤其是为在押犯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广泛地搜寻证据和发现事实,且能通过相互对质查明证据和事实的真伪,从而有助于负责审查的检察办案人员作出理性的裁判。 (5)检察阶段当事人和解协议书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新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后,宣告和解协议书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内进行。 (6)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强化立案监督的力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 (7)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宣告。纠正违法通知是实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可行的。这样能体现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便于引起被通知单位的重视和改进。 (8)检察建议的宣告。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在其内宣告制发检察建议,是一项值得尝试的探索。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决定、检察意见、国家赔偿决定等也可以在法律监督宣告室依据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进行。金山区检察院2013年首个反渎案件立案就是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进行的。 应当指出,虽然初步设定了宣告类型并进行了部分实践,但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类型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扩展。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探索实践的创新价值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是围绕“遵循司法工作规律,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主题进行的探索,目前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方面,例如,公开宣告的事项范围如何把握;法律监督结果宣告之前的听审、听证工作如何进行,参与对象有哪些;如何兼顾公开宣告、听审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对各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是否需要引入类似人民监督员的独立第三方通过票决方式来作出决定以使结论更具有说服力等等,都是需要下一步思考、解决的问题,还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 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1)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全国首创法律监督宣告室,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公平正义。(2)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有效转变了执法办案方式,增强了检察公信力。(3)在推进过程中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制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场所使用办法》和《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程序规定》,取得一定的经验。(4)立足长远,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的运用是推进法律监督司法化的长效机制,对于法律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将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