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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揭露假发票犯罪链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在车站等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地方,往往可以看到喊着“发票、发票”的不法分子在兜售假发票。目前,假发票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案发票大有蔓延之势,而且随着假发票的流动,已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些假发票从何而来,又流向哪里,这条犯罪链是如何运行的,近日,金山区检察院对近期审查起诉的几起假发票犯罪案例进行了梳理,揭露出了假发票犯罪运行轨迹。办案检察官表示,假发票的危害性极大,对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使用假发票必须保持长期高压态势,才能构建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案一:从窝点批发假发票,非法持有触刑律

20137月初,曾因出售假发票被判刑的董琴重操就业,联系了制作假发票的窝点,打算批发假发票再加价零售。没多久,制作假发票的窝点秘密给他送来5本假发票,包括4本伪造的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和1本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共250张。董琴以每本10元的价格共付款50元成交。

生意看似不起眼,但利润空间很大,董琴打算以数倍的价格推销出售。712日上午,她驾车来到金山区枫泾镇一条小店集中的街道,不停的向店主和行人分发印有联系方式以及“代开发票”等字样的名片。董琴的可疑行为引起了巡逻民警的注意,民警向店主询问,店主们告诉民警,董琴推销的正是“代开发票”也就是假发票业务。此后,民警把妄图驾车逃窜的董琴抓获,当场从她的车内查获她批发来的假发票250份。董琴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金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董琴尚未进行伪造发票的交易,不能以出售行为定罪,但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仍然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近日,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判处董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分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增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刑罚保护。其中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的标准,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因此,对于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案二:修车店兜售停车场假发票

20138月,公安民警在金山区某路况检查时,发现一个体司机车上有十余张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疑似使用假发票。经询问该司机,其告诉民警是在金山区一家汽车修理店修车时,店老板廖平推销的。得到这一线索后,民警立即对廖平展开调查,并突击检查了修车店,结果在店内查获尚未出售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23本,每本100份,共计2300份。

廖平到案后交代,这些假发票都是从上家以每本10元的价格进货的,都是面额为十元并写有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字样,还敲有上海机动车停车场发票专用章。平时店里有客户修车洗车时,就卖力推销,获利不菲。经鉴定,查获的2300份发票均系伪造假冒。

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廖平明知系伪造发票仍出售牟利,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遂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认同该罪名指控,判处廖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从他人处购买假发票,为非法牟利转卖给他人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刑法理论上将同时伴随的持有假发票行为吸收到出售行为中,仅认定出售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追诉标准规定,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本案中,廖平非法出售伪造假冒的发票,虽然查获的2300份未及出售,是未遂行为,但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只是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拘役,以示警戒。

案三:为逃税购买假发票虚开136

2010年, 30岁出头的韩婷来到上海金山创业,开了一家公司,业务主要是销售医疗器械给多家医院。为了能少缴税款,韩婷动起了歪脑筋。通过联络,韩婷找到朋友帮忙,花费小钱秘密买来假发票,有手工版的上海商业统一发票,还有机打版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然后把这些发票开给多家医院。

20134月,金山区国税局发现韩婷公司的发票颇为可疑并进行了初步调查,此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民警将韩雨婷依法传唤,到案后,起初还辩解一番的韩婷在铁证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经查证,涉案发票票面金额合计高达136万元,韩婷不得不补缴了所有税款。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韩婷开办的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单位犯罪,而韩婷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系伪造发票的情况下虚空发票,也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韩婷的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本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韩婷将假发票用于公司业务生意往来中,从而以使用假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

办案检察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将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为犯罪,按照相关解释,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为追诉标准。本案中,韩婷开具伪造发票金额共计达1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发票罪。

“假发票会直接诱发偷税、骗税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为贪污、洗钱、商业贿赂等其他恶性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办案检察官在提及假发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时强调。同时提出,要想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绝非短时间能办到,必须抓紧研究建立发票管理的强效机制,努力解决发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盲点,从根本上铲除假发票的生存土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评析:

假发票问题由来已久,尽管全国各地相关部门近年来仍持续以高压态势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但却仍然屡禁不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刚过去的2013年,前10个月全国税务、公安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3万起,查获各类非法发票1.2亿份,捣毁发票犯罪窝点近1300个,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00余名。假发票犯罪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正确核定纳税人的收入,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假发票的泛滥和危害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目前,我国《刑法》中设有危害税收征管类罪,这类犯罪以侵害的犯罪对象为划分标准,将发票犯罪细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犯罪以及普通发票犯罪三种类型,对上述发票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等各环节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持有假发票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是根据我国国情,为遏制发票犯罪新上的一把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新增加的规定是更加准确、有力打击发票犯罪的新法定罪名,在我国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刑罚,这是完善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

而在此之前,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制造、销售假发票为犯罪行为,导致警方在查获假发票储藏窝点后,如果没有行为人出售假发票的证据,就会出现无法对其进行处理的尴尬局面,导致对假发票的打击力度不够大。而新增该条罪名后,凡是持有假发票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追究刑责,有力地打击了假发票犯罪,对相关的持有人也会造成威慑。在案例一中,行为人虽然还未发生实际的交易行为,但由于其所持有的假发票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给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敲响了法律的警钟,不要因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非法持有假发票,无论是卖方或是买方,一旦非法持有而被查处,按照相关追诉标准,一般持有200份就可立案,如果因此被判刑的话将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持有伪造发票罪也可构成单位犯罪,即持有伪造发票的人在自己公司使用的话,不仅自己会犯持有伪造发票罪,所在单位也会犯罪,主要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要一并受到处罚。案例三中的涉案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事实上在使用假发票的同时,也构成持有假发票犯罪,只是根据刑法理论,持有的行为被使用的行为吸收,从而以一罪定罪处罚。

在此,检察官提醒,全社会应提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税收的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的发票打假工作,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必须依法取得、使用各类发票,必须时刻注意,个人或单位购买、使用、持有假发票都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代开发票的情况或假发票小广告,可以及时向公安、税务机关举报。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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