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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年07月13日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2016年1月13日在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

 

2015年的主要工作

2015年,我院在中共金山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落实区委、市检察院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将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与公安、法院形成合力,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危害民生民利和公共安全犯罪为重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244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1015人,同比下降3.0%;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408件1878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1330件1759人,同比件数上升11.1%,人数下降0.2%。针对毒品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等参与全市性集中公诉7件11人;对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成功办理市检察院督办的“4.16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法批准逮捕3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88亿元,涉及参储人员150余名。正确把握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对201件204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平均办案期限缩短到6.5个工作日。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慎捕慎诉,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成9起轻微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对87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准逮捕,对87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落实帮教考察措施。综合运用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社区就地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接待各类信访73批146人次,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100余起,16名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诉信访人提供司法救助。办理的“张晓澜申诉案”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优秀案件。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制发各类检察建议39份,回复采纳率为100%。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刑释人员、涉罪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对所有在押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推动建立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制度防止二次伤害。深入推进本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建设形成辐射全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健全惩治与防范环境犯罪工作机制,首创“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被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加强法制宣传,开设“金山检察”微信公众号,推进“两微”新媒体建设,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刊登、播报新闻报道187篇次,参与上海电台“检察长在线”访谈,在东方网“检察官在线”开展庭审直播等活动。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立足金山实际,将征地拆迁、国资国企、工程建设、“三农”补贴等领域作为查案重点。全年共立案17件19人,总案值560余万元。抓住国资国企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办朱某某涉嫌贪污、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保障国企资金运行安全。聚焦“三机关一部门”,严肃查办干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的处级干部要案,查办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受贿犯罪案件2件3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查办动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件3人,查处某村委会主任陆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保障土地流转款的资金安全;查办原农机管理员周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保障“三农”补贴资金安全。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方位、多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区电视台和社区投放公益广告58次,社区图片巡展87次;开展法制宣讲19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30批次,受众超过3200余人次。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源头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83次,同比上升95.9%;与两家驻沪央企签订工作协议,开辟行贿档案查询的新领域。依托社区检察,以发放“合法经营告知书”、对街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预防谈话等方式,拓展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选取发生在乡镇城建、国企采购环节的典型案例,进行预防调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健全管理制度。参与全市性涉农及城镇化预防职务犯罪课题研究,促进完善防范机制。

三、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下功夫,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上述两类犯罪线索22件并立案38人,合计移送各类犯罪线索并立案55件71人,同比上升111.5%。加强侦查活动监督,追捕犯罪嫌疑人14人,追诉犯罪嫌疑人42人;侦查程序合法性、取证规范性等一类问题进行监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证据存疑的,不批准逮捕145人。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向法院提请抗诉3件(包括外省市、外区各1件),其中2件已获改判。探索社区检察监督事项案件化工作,73件监督线索的办理纳入办案流程,发出监督文书24份。

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契机,拓展监督范围,推进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5件,同比上升78.6%,向法院制发诉讼监督检察建议3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改进工作的类案检察建议1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5件,终结审查318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未出现缠访缠诉。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对重点人员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参与看守所安全检查活动、提出监督意见,依法督促看守所维护被监管人员权益,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开展出、入所检察4767人次,办结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454人,对2727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被办案单位采纳;认真接受高检院刑事执行厅巡视组对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的巡视检察,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依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进行审查,监外检察新增列管368人次、终止列管239人次。在全市率先开展提请撤销缓刑的公开审查,建议对2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缓刑罪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获法院采纳。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

根据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将全体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科学合理安排干警岗位,提前公布《检察官岗位设置清单》、《检察官岗位说明书》,组织填写《岗位意向表》,确定岗位安排意见。努力拓宽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对19人进行岗位调整,做到人员与岗位相匹配,形成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各自的职务序列。严格执行分类招录,从2015年开始,不同序列的人员实行不同的招录标准和方式,不再跨序列流动。新招录的6名公务员和8名辅助文员已明确分类为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和书记员。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制定遴选工作方案,对现有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设置不同的入额程序;严格入额标准,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首批入额检察官61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低于34%的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平均年龄42.6岁,平均工作年限19年,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19人,占31.1%,曾获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荣誉称号的10人,占16.4%。检察官和确认的46名检察官助理都安排在业务部门,全院88%以上人员从事办案工作。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的数量和类型,进一步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加强对检察办案的监督检查。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审核检查,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坚持随机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等15类案件每案评查,重点评查各类案件377件,评查率为16.6%,每位检察官接受评查案件数不低于5%。全年对刑事赔偿、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的办理开展专项检务督察6定期考查检察官办案质效、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科学评价检察官工作业绩和职业素质。

加强检察人员教育管理。“金检讲堂”、“金山检察论坛”为平台,组织全院干警参与学习研讨,凝聚改革共识。加强对各类检察人员的素能培训,6名遴选入额检察官均参加任职培训并通过考试;选派一名入额检察官赴加拿大参加培训。严格执行《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的,一律免去检察官法律职务。实行严格的职业回避,对检察官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实行一方退出,有3名检察员选择本人退出,均已调整岗位。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突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院党组会、院务会、干警大会等形式做好动员和部署,使全体检察干警深刻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听取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和街镇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涉及案件信息公开、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意见建议50余条。加强自查和专项排查,共排查出证据意识、文书制作、权利义务告知等方面突出问题7类16项。制作《重点问题整治清单》,涵盖17项内容,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即知即改,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保证专项整治活动效果。

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通过检察长讲党课、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认真查摆不严不实问题,党组查找出18个方面的问题,党组成员共查找出80余个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以 “钉钉子”的精神,从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加服务大局意识能力、检察长联系基层等方面真抓实改。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组织开展了“严肃办案纪律、严格职业操守”专题教育,开展双周政治学习”23次。组织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注重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以获得“上海市先进检察院”为动力,强化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检委会组织专题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学习“金山区环境综合整治法制保障工作方案”;安排35周岁以下的业务部门青年干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脱岗研修;召开“信用卡诈骗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研讨会,参加市检察院和市环保局2项重点课题研究;重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2则案例被中国法学会、高检院采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组织听庭评议8次,参与干警100余人次,1名干警获得市级“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手”称号。加强检校合作,共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7名资深检察官受聘上海政法学院兼职导师。强化科技强检意识,建设远程视频讯问、电子卷宗系统,获得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称号。

六、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把接受人大监督、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为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检察工作向人大、政协报告制度,全年报送《金山检察动态》59期。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专题调研,主动邀请区人大和区政协领导出席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和推进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向区政协常委会专题通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参加听庭评议、案件评查、信访接待等活动,收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落实。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将司法公开作为接受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办案活动重心进一步转移到司法办案场所,司法办案区的使用达到312次,在审查逮捕、不起诉、信访答复、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申诉等工作中开展公开听审44次,旁听群众300余人;及时上网公布已生效的刑事检察文书752份,其中起诉书713份、不起诉决定书39份,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公平正义。66件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邀请2989名人民参检员以表决、听证、评议等方式参与检察工作,探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方式。

2015年,经过全院干警共同努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并取得了新的成绩。环保检察、刑事申诉、信息技术等工作获得全国性荣誉,在市检察院开展的12项业务工作考核中,有7项进入前六位。以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主要有:运用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的意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监督能力有待增强;有全市影响的领军和骨干人才还不多,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我院将在新的一年里积极改进,努力完善。

 

2016年的工作打算

各位代表:2016年,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为引领全力以赴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为“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开局和金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围绕“把金山建设成为全市治安环境和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犯罪和涉众型金融犯罪;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聚焦金山新型城镇化试点和新一轮重大工程建设,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准确把握经济转型发展背景下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和保障“四智”路径为抓手的科技创新。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市检察院部署,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特色,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岗位种类多、差异性大的特点,细化检察官岗位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到责权利的相一致。探索建立检察官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检察官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业绩考核机制,积极稳妥地引入第三方评价、社会评价等外部评价机制,注重同行评价,形成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决定权、审核权、监督管理权的不同主体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人。深入探索人民参检员制度,完善人民参检员参与办案的程序,扩大适用范围,促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法治保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完善区域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惩治与防范环境犯罪的工作合力。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环境保护领域的矛盾纠纷,做好风险提示和犯罪预防工作。选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会同职能部门,深入企业、社区开展环保法制宣传,促进企业和社会公众树立环保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探索专业化办案组织——“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充分发挥捕诉防一体化的专业办案优势,破解环境犯罪案件取证难、固证难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惩治与防范环境犯罪的新途径。

四是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巩固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定不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狠抓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检察人员分类分层培训,优化青年干警的培养机制。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增强队伍凝聚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金山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坚决地贯彻落实区委和市检察院的要求,更加自觉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三个金山”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于《金山人民察院工作告》

 

1.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2014年,中央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七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工作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2014年6月,上海的《试点工作方案》第一个获得中央正式批准,上海检察机关成为全国首家检察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2014年7月确定了市检察二分院等四家检察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底,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员额比例:改革后,市检察院、分院、基层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0%、45%、25%;33%、52%、15%;34%、52%、14%,2013年底检察机关编制数加核定辅助文员数为测算基数。

3.检察官助理: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上海市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经所在检察院检察长任命,配备在检察业务部门,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业务工作以及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的人员。对检察官助理实行等级化管理。

4.“一站式”取证:指在办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全区指定的派出所设立未成年人询问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原则上只对被害人进行一次询问,并同步落实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物证提取等措施。

5.列管:指依法将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被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

6.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市探索和建立“环境保护特别检察组”,在线索移送、监督立案、引导侦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和预防犯罪等各个环节,形成“捕+诉+防”一体化专业办案模式确保打击和预防环境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7.人民参检员:人民参检员制度是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的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新机制,通过邀请人民群众代表以表决、听证、评议等方式直接参与检察办案和其它检察工作。实行一案(事)一选,不设固定任期,案件事项办结之后即不具备人民参检员身份。人民参检员在目前的试点阶段从漕泾镇、石化街道群众代表中随机选任,今后将逐步推行至全区。

8.与法院数据差异的说明:报告引用数据统计期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相关办案数据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案件,因诉讼阶段和统计期限不同,与法院报告的相应数据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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