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以案说法

“惜花人”变“采花贼” 男子偷40余盆花草获刑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如今不少人都会在家中放置盆栽,闲暇时摆弄摆弄花草,既给家中增添了一处美景又独有一份趣味。爱花养花固然是一桩美事,可为满足自己“惜花”私欲而走上犯罪道路却是得不偿失。喜爱花草的男子盛某某为花“着了魔”,竟心生邪念数次盗窃盆栽,总计约40余盆养植于家中。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盛某某提起公诉。

  “早上起来一出门就发现家门前的盆栽又不见了,这都是第5次了。”2018年5月的一天清早,民警接到了被害人郭女士的报警电话,称其摆放于家门口的盆栽自2017年9月起就屡屡被盗。

接到电话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随后移送至金山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向检察官交代了自己因私欲盗窃他人盆栽的犯罪事实。

  “我平时一直很喜欢花花草草,却不想花太多钱购买。2016年5月一天夜晚,我下班回家看到路边一户人家的门前摆放了一盆挺好看的盆栽,就起了歪念,趁着天黑周围也没人,就把那盆盆栽搬回了家。”盛某某说道。第一次盗取盆栽就成功得手,他的心中越发胆大,内心的私欲也被激发了。随后的数月间,盛某某便常在深夜出门游荡,看到他人门前有好看稀有的盆栽就盗取回家。直至被抓获,盛某某共盗窃多肉、绿植等盆栽约40余盆,所盗盆栽均被其养植于家中。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盛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该罪名指控,判处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小偷小摸行为看似危害性不大,但仍有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盛某为贪图小利,盗窃绿色、多肉植物40余盆。

  虽然被窃盆栽价值不大,但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盛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金山区浩源路211号 邮编:200540 、案管02151918381、办公室02151918209、举报电话:12309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