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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男子利用微信介绍卖淫获刑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利用微信寻找“附近的人”,以提供性交易为聊天内容,联系对方按照约定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并从中抽头获利。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同该指控,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2月初起,李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双方共同租赁金山区一处住所为卖淫场所并约定利益分成,谈妥后由李某利用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寻找嫖客,周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女与嫖客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由此两人从中抽头获利。

3月10日,李某利用微信功能搜索“附近的人”,专门添加附近陌生人为好友,以性交易为聊天内容,吸引有“意向”的网友。在与嫖客谈妥价格、地点、时间后,联系周某某按照约定,介绍一名卖淫女吴某某在出租屋发生两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李某、周某某、吴某某三人进行利益分成。

3月20日、3月31日,李某陆续通过微信与嫖客商谈交易,随后由周某某介绍另一卖淫女王某某至上述出租屋提供性交易,每次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李某与周某某、王某某再次进行利益分成。

3月2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实施介绍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检察官说法: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在此提醒,不论是引诱或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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